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