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九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