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要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