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检验场地布局图;(二)检测线工艺布局图;(三)质量或计量检测设备操作规程、检验报告审验、检验质量申诉等制度文本。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依法经省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