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验场地布局图;

(二)检测线工艺布局图;

(三)质量或计量检测设备操作规程、检验报告审验、检验质量申诉等制度文本。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依法经省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