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五)经营场地和停车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具、器件的设备、设施,提供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文本;
(八)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者批复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布局图和设备、设施清单;
(二)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和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