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