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