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