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