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公布考评结果,方便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内容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许可条件、经营业绩、奖惩信息、信用状况、不良记录等。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