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设备,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能够修复的,应当修复到符合排放标准;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告知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