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托修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并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延长质量保证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