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九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从业人员,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机动车维修职业培训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机动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法作业。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