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维修机动车;尚无标准或者规范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提供真实的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