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第九条已修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登记管理。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未经依法审批和登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