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及个人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在师资培养、购买服务、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