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第八条已修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