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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