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未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力社保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