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超出核准范围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鉴定的;(二)在培训或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