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人力社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