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按规定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信息共享:(一)未制定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或者不组织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