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第十七条已修改政府举办或者认定的职业技能实践训练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和公共实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及个人建立职业技能实践训练基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