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劳动者对在培训过程中知悉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技术秘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劳动者在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发明创造,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权利归属。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