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当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企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职工的质询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