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