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生产单位,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依法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