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电耗,县(市)区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