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已有一定规模或特色的产业,尚无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性节能技术规范,指导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采用国际先进节能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