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四)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游览项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