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游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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