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旅游景区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进行开山、采矿、采石、砍伐、取水、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未按规定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四)违法引进或者带入外来物种及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景区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破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