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根据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配备必要的供水、排水、供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环境卫生、通讯、医疗、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游览标识、引导系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