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