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