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