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