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