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驻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