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专利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