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