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