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