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