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