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