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关心下一代、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社会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