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