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