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