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发展健康养老产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