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第十七条有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救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