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第十二条有效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