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二)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三)给患病的老年人及时治疗和护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或者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